解放日报:未审批的放生,请停止

发布日期: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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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上午,有市民反映外白渡桥下出现大量死鱼,市水管处社会管理科回应,这可能是不当放生所致,目前死鱼已打捞。针对放生,记者采访了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科学与生态环境学院副教授张旭光。

张旭光说,放生要考量多方面因素。“一方面是鱼本身的状态,放生的鱼来源复杂,鱼本身可能不是很健康,换到新环境后产生明显的应激反应,造成死亡;另一方面是环境因素,鱼类的生存都有与之适应的环境因子,如温度、盐度、溶氧等,如果放生的环境与鱼原本的环境差异很大,也会造成鱼类的应激死亡。”

“放生鱼类死亡后,要及时清理。”张旭光指出,不及时清理,不仅会影响市容市貌,死鱼还会腐败,滋生细菌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在这过程中也会造成水体中溶解氧的大量消耗,影响其他水生动物的健康,甚至会对人类健康也产生间接危害。

“我们要提倡有组织的增殖放流活动!”张旭光介绍,有组织的放生指的是有渔业管理部门和科学研究单位共同参与的科学放生,这需要基于放生水体环境因子的时空特征、渔业资源特征、放生鱼类的感觉行为发育特征、环境生理适应性等方面的全面认识和理解。同时,还需要管理部门对放生鱼类的来源和健康状态进行跟踪监管。而普通群众自发放生活动在时间、地点甚至物种上都具有随意性,这种放生不仅造成鱼类的大量死亡,而且很有可能因物种的不适,造成入侵种的引入,导致生态结构的改变。

“一般来说,放生活动适宜在水域范围开阔、水质环境优良、生物饵料充足的区域开展。”张旭光强调,放生的必要性和科学性需要经过全面的调查:放生的季节和时段,鱼类的适宜个体大小或发育阶段,均建立在鱼类的感觉行为和环境因子匹配性研究基础上,不同的鱼类应当有各自适宜的放生季节、时段。而且,放生的生物首先是本土种,尤其是对食物网的结构不会造成较大破坏性的鱼类,如一些肉食性攻击性强的鱼类不建议放生,还有一些非本土种,或已经明确为入侵种的生物也不能放生,放生前需要咨询渔业管理部门或科学研究单位。

对于一些非渔业部门组织的放生计划,首先要向渔政部门申请报备,在得到许可的情况下,需要在主管单位的监管下,完成放生时间、地点和放生鱼种等相关方案的审批。对于放生的个体大小和数量,要依据渔业研究部门提供的建议进行,不能超出环境的承载。

现实中,由于群众的自发放生往往随意性较大,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一些人员密集的区域,有热心群众的监督,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或制止非法的放生活动。对于其他相对隐蔽的区域,可以建立基于生物电场的预警系统,通过环境中生物电场强度的变化来预警水域中鱼类数量突发性增加,或鱼类行为的异常现象。”

(来源:解放日报,2024-4-22,记者 徐瑞哲 通讯员 徐凌)